內政部通過「禮儀師管理辦法」第5條、第12條修正草案 《內政部》2014/04/23

內政部於民國103年4月10日部務會議通過「禮儀師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5條修正規定,將有精神疾病不得擔任禮儀師之情事,修正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

內政部指出,立法院於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請行政機關就主管法規涉及限制精神病患領取職業執照、撤銷執照及聘用者,進行檢討,經行政院於102年5月8日召開「研商限制精神病患領取職業執照、撤銷執照及聘用規定之相關法令檢討事宜」會議,達成採取一致性原則進行法令檢討修正的結論。

本辦法原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訂定,已於101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5條第2款有關「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致不能勝任禮儀師職務」即不得擔任禮儀師之規定,依上述行政院指示一致性原則檢討須配合修正,並於第12條增訂修正規定的施行日期。

內政部最後表示,本修正草案經部務會議通過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並通函殯葬服務業公會及相關民間團體協助周知,未來核發並管理禮儀師證書時,將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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