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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相關函釋之本部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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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總則
第2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第3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第4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第5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第6章 罰則
第7章 附則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請選擇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第23條
第24條
第25條
第26條
第27條
第28條
第29條
第30條
第31條
第32條
第33條
第33條
第35條
第36條
第37條
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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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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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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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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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第27條
第28條
第29條
第30條
第31條
第32條
第33條
條款
條文內容
章節
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施工及完工期限,其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實施分期分區開發者,依各期各區開發之施工及完工期限計算之。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之距離,指水平距離。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之距離,指水平距離。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指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水體,自來水事業地面水或地下水之取水地點。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戶口繁盛地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指商業區或住宅區;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指鄉村區。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戶口繁盛地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指商業區或住宅區;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指鄉村區。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河川,指依中央水利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源發展、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工廠,指製造藥品、食品、石油或化學製品者。所定礦場與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間之距離,自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起算;其作業場所之範圍,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礦業主管機關勘定之。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爆炸物,指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及其主要原料。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已設置公墓,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合法設置之私立公墓。 二、於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並於該條例施行後完成補行申請設置程序,且於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私立公墓。 三、經主管機關列管有案之公立公墓。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稱其他用途,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以外之用途。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居民,指計畫設置公共性紀念墓園所在鄉(鎮、市、區)設有戶籍者。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屍體處理設施,指屍體防腐、清洗、修補或美容化妝等設施。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三條第十款、第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十五條第四款所稱公共衛生設備,指定著於土地,供公眾使用之盥洗設備。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應有設施之共用,應就可共用項目及共用後之使用容量,以不降低設施服務品質為原則。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平面草皮式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平面式,指墓碑不得高於地面 三十公分 ,且墓頂與地面齊平之埋葬(藏)方式。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一定海域,除下列地點不得劃入實施區域外,以不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為原則: 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骨骸起掘後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直轄市、縣(市)轄內骨灰(骸)存放設施如有不足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自治法規處理。 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公墓經營者於本條例施行後設置公墓、辦理舊墓更新或新劃分墓區時,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劃定墓基。 既存未規劃墓區及墓基之公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自治法規另定墓基面積之限制。但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定登記簿,得以書面簿冊形式或以電子檔案方式登載保存。
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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