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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章節: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其他法人,指經政府核准立案,且於法人章程中載明以提供殯葬服務為其設立宗旨或任務之非營利法人;其申請經營許可,應檢具法人立案證書、法人章程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之。
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之其他法人,其經營殯葬服務業之會計應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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