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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章節: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經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或備查之殯葬服務業,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境內無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
原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殯葬服務業,於原核發許可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辦理加入。
殯葬服務業遷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時,應向原所屬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並於申請遷入備查前,加入遷入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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