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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章節:第8章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骨骸起掘後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直轄市、縣(市)轄內骨灰(骸)存放設施如有不足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自治法規處理。
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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