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 (章節:第5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
殯葬服務業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不得搬移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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