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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章節:第4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書面契約,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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