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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章節:第4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殯葬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禮儀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法律施行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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