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 (章節:第3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殯葬設施內之各項設施,經營者應妥為維護。
公墓內之墳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骨灰(骸)櫃,其有損壞者,經營者應即通知墓主或存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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