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 (章節:第3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公立殯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主管機關得辦理更新或遷移:
一、 不敷使用者。
二、 遭遇天然災害致全部或一部無法使用。
三、 全部或一部地形變更。
四、 其他特殊情形。
辦理前項公立殯葬設施更新或遷移,應擬具更新或遷移計畫。其由鄉(鎮、市)主管機關更新或遷移者,應報請縣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更新或遷移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私立殯葬設施,其更新或遷移計畫,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