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 (章節:第3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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