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章節:第2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下列設施:
一、      納骨灰(骸)設備。
二、      祭祀設施。
三、      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      公共衛生設備。
五、      停車場。
六、      聯外道路。

七、      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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