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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章節:第2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下列設施:
一、 納骨灰(骸)設備。
二、 祭祀設施。
三、 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 公共衛生設備。
五、 停車場。
六、 聯外道路。
七、
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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