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章節:第2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私人或團體得設置私立殯葬設施。

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設施內容及性質,定其最小面積。但山坡地設置私立公墓,其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

前項私立公墓之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依實際需要,實施分期分區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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