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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章節:第2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4-07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置下列公立殯葬設施:
一、直轄市、市主管機關:公墓、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縣主管機關:殯儀館、火化場。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
縣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鄉(鎮、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殯儀館及火化場。
直轄市、縣(市)得規劃、設置殯葬設施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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