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章節:第1章 總則)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5-11-07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   殯葬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相關法令之研擬及禮儀規範之訂定。
   對地方主管機關殯葬業務之監督。
   殯葬服務業證照制度之規劃。
   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之擬定。
   全國性殯葬統計及政策研究。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
   殯葬設施專區之規劃及設置。
   對轄內私立殯葬設施之設置核准、監督、管理、評鑑及獎勵。
   對轄內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設置、更新、遷移之核准。
   對轄內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之監督、評鑑及獎勵。
   殯葬服務業之設立許可、經營許可、輔導、管理、評鑑及獎勵。
   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或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處理。
   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處理。
   殯葬消費資訊之提供及消費者申訴之處理。
   殯葬自治法規之擬(制)定。
三、 鄉(鎮、市)主管機關:
   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
   埋葬、火化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
   違法設置、擴建、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查報。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設置,須經縣(市)主管機關之核准;第二目、第三目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 中華民國殯葬禮儀協會
  • 台北市殯儀商業同業公會
  • 新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 台中市殯儀商業同業公會
  • 高雄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 桃園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 雲林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 彰化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 基隆市殯葬管理所
  • 嘉義市殯葬管理所
  • 台南市殯儀管理所
  • 宜蘭縣殯葬管理所
  • 希文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