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章節:第1章 總則)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5-11-07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殯葬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相關法令之研擬及禮儀規範之訂定。
對地方主管機關殯葬業務之監督。
殯葬服務業證照制度之規劃。
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之擬定。
全國性殯葬統計及政策研究。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
殯葬設施專區之規劃及設置。
對轄內私立殯葬設施之設置核准、監督、管理、評鑑及獎勵。
對轄內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設置、更新、遷移之核准。
對轄內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之監督、評鑑及獎勵。
殯葬服務業之設立許可、經營許可、輔導、管理、評鑑及獎勵。
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或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處理。
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處理。
殯葬消費資訊之提供及消費者申訴之處理。
殯葬自治法規之擬(制)定。
三、 鄉(鎮、市)主管機關:
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
埋葬、火化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
違法設置、擴建、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查報。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設置,須經縣(市)主管機關之核准;第二目、第三目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辦理之。